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执行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
主任、副主任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席、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席、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如遇特殊情况,需乘坐超本人等级交通工具的,事前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经中心主任批准,到财务部备案。否则,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且没有报批备案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购买优惠机票(网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每次每人可以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所在部门统一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制度,具体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详见附件),出差人员在规定的开支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在限额标准内,可选择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当以银行转账或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财务部方可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的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规定不相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